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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原告西安大**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:原告大英县电力设备安装维修经营部的撤诉申请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未损害国家、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、第一百零五条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经审查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,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2015年6月28日柴XX将黑BC1201号牌小型轿车交付被上诉人中**司进行维修,柴XX交付了全部维修费用67000.00元,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。现上诉人赵**起诉要求被上诉人中**司返还修车款67000.00元,并支付交通费400.00元。虽然柴XX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承揽合同中修理的车辆系赵**所有,但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柴XX与被上诉人,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承
经审查,原告于2015年11月来院告诉,要求被告履行2011年9月双方签订的合同欠款,2011年9月原、被告签订合同,购买产品为板式换热器,纠纷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解决。原、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为《合同》,但合同主要内容涉及特殊产品的加工制作,具备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。根据最**法院关于《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的批复》的有关规定,可以认定本案签订的合同是承揽合同。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
本院认为,原告奥的斯**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。《最**法院关于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;原告不同意变更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本案中,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,经一审法院书面函告释*,认为其所起诉的无锡市人民政府、无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、无锡市**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,并告知其变更被告。在申请人明确表示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,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本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院认为,张*因不服滦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公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至本院,该诉请的事实已经被(2015)滦刑初字第176号判决所羁束,故依照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第一款第(九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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